郭憲 :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公開招標項目,包括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在完成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直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不需要再發布招標公告。
公開招標項目的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兩種方式。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兩種資格審查方式是互斥關系,發布公告的程序亦不能交叉。招標公告的邀請對象是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而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只能邀請通過資格預審的特定申請人參加投標,因此不需再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于采用資格預審的公開招標項目的公告發布均有具體規定,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個別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原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的要求,采用資格預審的公開招標項目完成資格預審后再次發布招標公告,這屬于片面理解和錯誤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原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于2004年8月11日公布,因其歷史局限性,調整范圍并未涵蓋資格預審。《政府采購法法實施條例》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后,對資格預審公告作了明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購程序。此外,原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已于2017年10月1日廢止,新公布施行的財政部2017年第87號令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并發布,招標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進一步明確了資格預審項目不需重復發布招標公告,彌補了財政部18號令的瑕疵,是政府采購實務操作的最新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