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憲 :“擇優”的原則體現了機電產品的標的特點。機電產品不同于大宗物資或原材料,其性能優劣對于產品的功能實現、運行的可靠性以及運營成本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機電產品招標的評價標準不宜取決于單一的價格因素,而應該充分考量性能和價格等綜合因素,體現“擇優”的原則。
商務部1號令規定了“最低評標價法”與“綜合評價法”兩種評標方法。其中,“最低評標價法”并非等同于“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而是在投標實質性響應商務和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再對投標產品的一般技術參數偏離和商務條款偏離進行加價評估,最終以評標價由低到高的次序評定中標候選人,實際上是綜合考慮了性能和價格等因素,體現了機電產品的標的特點以及擇優的原則。因此,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最低評標價法,不同于《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其實質上是綜合評估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郭憲 :貨物招標的供應商,一般可以是制造廠商或其代理商。代理商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時,對于制造廠商的授權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加以認定 :
如果招標文件要求代理商獲得制造廠商的直接授權,則代理商不得再授權給其他人投標 ;
如果招標文件對代理商參加投標沒有特別限制,不需要制造廠商的直接授權,且制造廠商對代理商的授權不具有排他性,則代理商再授權給其他人投標并無不當。
郭憲 :兩者不等同。機電產品范圍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機電產品范圍是兩個不同概念。
附件1 “機電產品范圍”是對1號令第二條第3款“本法所稱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的具體范圍列示,其目的是從招標標的物分類的角度根據海關商品編號對機電產品類別進行范圍界定 ;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機電產品范圍由1號令第六條規定,凡屬于第六條(一)至(六)項規定的通過招標方式采購原產地為中國關境外的機電產品情形之一的,均應依法進行國際招標。
郭憲 :首先建議進一步完善招標文件的嚴謹性以避免此類問題。在招標文件中除了要求投標人對重要參數應答響應外,還應要求投標人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如公開發布的樣本或試驗報告)作為證據支持,且評標以技術資料載明的信息為準。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僅依據投標人的主觀應答滿足即判定其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但實際上提供的設備不符合招標要求的風險。
如果投標人已中標,則合同已經成立,不再存在廢標問題。中標人提供的設備實際不能滿足招標要求,招標人可以要求其按中標條件提供滿足功能的設備,否則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郭憲 :供應商家數的計算與是否要求投標人出具制造廠家授權書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財辦庫〔2003〕38號文規定,“《政府采購法》實施后,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出現多個投標人的現象,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參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因此,采購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此規定,從而保證至少有3個不同品牌型號的產品參與競爭。無論采購人是否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出具制造商授權書,都不影響這個規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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