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2014年第1號)中對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進行了說明,其中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國務院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標準以下的。”但是并沒有找到國務院對可不招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是如何規定的,僅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3號)(已廢止)中找到“一次采購產品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這一規定。請問,如何判定國務院現行規定的金
額標準?
郭憲 :商務部令第2014年第1號第七條之所以沒有明確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的具體規模標準,而是指向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標準,是因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目前正在修訂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將做較大幅度調整,為使商務部令第2014年第1號的規定與修訂后的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不產生沖突,因此商務部令第2014年第1號做了指向性的規定。
目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規模標準仍然按照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執行,即3號令第七條,“……(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